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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14/9/18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近期,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机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社会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风险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及合规风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规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销售机构遴选机制,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产品风险。

(一)资产管理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包含合格投资者识别、风险揭示、风险评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内容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资产管理机构选取的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应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销售资格。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无资质机构或个人以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开展销售业务。受托销售机构为关联方的,资产管理机构应予以充分披露。

(三)资产管理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以文字描述、图示等有效形式向投资者说明产品交易结构、合作方关系、资金投向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不得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明示或暗示刚性兑付。

(四)资产管理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资产管理机构应不断提升主动资产管理能力,着力开发主动管理产品,不得以通道形式为特定的多个客户(“一对多”)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因业务需要,与单一客户(“一对一”)开展通道业务的,应建立和完善委托人遴选机制, 制定审查标准和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一)资产管理机构与单一客户开展通道业务,应当明确委托人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对其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

委托人为银行的,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2、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4、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针对通道业务制定审查标准和流程,对合作方式、交易结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查。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审查标准和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

(三)资产管理机构开展通道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以及各方权利义务,防止因权责约定不清出现各方互相推诿的情况。同时,还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资产管理机构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等内容。

三、资产管理机构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聘用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研究咨询以及财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合规风控监测,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特定风险,防范利益冲突。

(一)资产管理机构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制定聘用第三方机构的遴选制度,明确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或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有基金业协会等受中国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二)资产管理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或业绩报酬的收取和分配方式等,严格禁止向未提供实际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资产管理机构应在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应充分披露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产品的管理方式,并对管理人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等进行约定,充分揭示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特定风险。

(四)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进行合规风控监测,要求第三方机构承诺不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勤勉、审慎地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承诺文件应妥善保存备查。

四、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遵循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运作期间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运作期间杠杆倍数应不超过20倍。初始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运作期间,杠杆倍数为劣后级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率的绝对值除以母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率的绝对值。

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关风险控制条款,设定产品运作期限内的杠杆倍数上限,并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运作,如触及合同中约定的杠杆倍数上限,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披露份额类型、份额配比、杠杆水平、各份额不同收益率计算方法等事项,充分揭示不同份额的风险特征及与之对应的收益分配方式,并充分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三)严禁资产管理机构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利益输送。劣后级份额由本公司员工或关联方认购的,应在投资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

五、资产管理机构在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审慎投资的原则,对非标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尽职调查相关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一)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对项目融资方的尽职调查,资产管理机构应关注融资方的资质条件、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内容。

2、对项目本身的尽职调查,资产管理机构应关注项目基本情况、盈利状况、所属行业发展情况等内容,审慎投资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二)资产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项目投后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全程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建立资金划拨提取复核确认制度,严防操作风险。

六、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与其自有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存续期限应当与投资期限匹配,资金来源应当与项目投资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资于具有活跃市场报价、流动性和安全性较高的资产且不低于总资产的80%

七、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充分关注流动性风险,合理配置资产,并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到期前,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完成投资资产的变现或资金回收工作,提前做好安排。

(二)对投资项目出现流动性问题、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向中国证监会、所在地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八、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合规风控、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合规风控监测机制,完善激励约束和问责机制。

(一)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部门,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配备充足的人员。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子公司形式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合规风控工作,并为合规风控负责人有效履职提供充分保障。

(二)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人员和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不得采用承包制对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对外承揽业务。

(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从事损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等。

(四)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实现产品立项、销售、运作、兑付全过程的重要信息留痕,及时将有关资料按产品归档妥善保存备查。

(五)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合规风控监测机制,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流程,完善合规风控制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

(六)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项目终身负责制,责任明确到人,合理确定业务人员、管理团队的项目提成,禁止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与项目挂钩的过度激励,切实杜绝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忽视风险的短期行为。

(七)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检查产品所有环节的涉及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玩忽职守情况,严肃追究责任,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九、基金业协会将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资产管理机构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期整改、暂停备案等自律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后立即终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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