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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凤勇:新三板、北交所建设有了更明确的司法保障
2022/8/2
先划两个重点:

1、由于北交所、新三板的企业发展阶段较早,所以这次法律明确承认中小企业的特殊情况,所以在信披质量上是有不同对待的,所以,非常不建议一般的投资者介入新三板这个市场,最好通过参与专业投资机构的产品形式参与;

2、保底定增彻底不受保护了!保底定增的出现,跟中小市值在市场上不太受机构投资者关注,发行困难有直接关系。所以企业上市后想不断通过定增方式筹资,最好的办法还是搞好基本面。反过来说,很多小市值企业的定增筹资可能会更难了。

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这是新三板、北交所发展历程中的重大事件。

细读《保障意见》,笔者把重点做了八条提炼,其实很多精神都很新,比如承认中小企业特殊情况,区别对待三板主办券商和北交所保荐机构的责任,审慎对公众公司的保全行为等等,整体内容比大家想象得更重要,建议各位朋友阅读意见原文或者暂时收藏本篇整理:

1

北交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集中管辖


01、对于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管理职能相关的第一审证券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02、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就是说以后北交所相关官司哪里打?北京金融法院!


2

审理执行什么样的法律标准?


目前,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同为国内注册制试点板块,如无特殊说明,北交所相关案件的审理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各项司法举措。

3

北交所、新三板有没有特殊?


有!

01、涉中小企业及其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案件时,由于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处于发展早期,规模体量相对较小。人民法院要准确完整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所秉持的证券中介机构责任承担与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则,力戒“一刀切”。

02、区别对待新三板主办券商和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职责之间的差异,审慎判断主办券商的责任范围。保荐机构责任更重

03、针对中小企业在会计差错、研发创新、业务经营等方面的信披质量,要把握宽严适度。

对于财务报表中的不实记载系由会计差错造成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技术创新、研发预期等无法量化内容的宣传进行合理商业宣传的,以及信息披露文件中未予指明的相关事实对于判断发行人的财务、业务和经营状况等无足轻重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形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等规定,认定该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04、区别对待公司在北交所和新三板不同阶段的虚假陈述行为,不能简单追溯。

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部分可能追溯至其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对于该类案件,人民法院要结合其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期间的信息披露等行为,准确把握不同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综合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实施日等要素,不得随意延展其虚假陈述实施日的时间范围,防止上市中小企业民事赔偿责任不当扩大。要尊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及价格连续性与交易所市场存在较大差距的客观实际,人民法院在新三板挂牌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损失计算上,不宜直接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应主要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充分听取专业意见,以对相关行业企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等为参考,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合理确定投资者损失。

4

对赌与保底定增


01、如无约定,解放非控股股东对赌的连带责任

本条主要指尚在三板挂牌的企业。

在上市过程中,对于为获得融资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业绩对赌协议”,如未明确约定公司非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非控股股东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现实中这一条也不是十分普遍。

02、上市公司“保底定增”条款无效

本条不仅涉及北交所,而是A股所有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性质条款,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03、中介机构无法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向上市公司索赔

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以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保荐、承销协议、持续督导等相关协议中存在约定为由,请求补偿其因发行人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审慎、精准财产保全


01、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超出诉讼申请的部分,也不予支持,做到审慎精准;

02、如果被保全的中小企业能提出有效担保的,法院裁定以担保替换保全措施的,不必需征得申请保全人同意。

6

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01、严厉打击涉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严惩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腐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02、严惩假借新三板名义非法集资行为,以及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名义吸引投资者、未经合规发行程序违规募集资金的行为。

7

切实防止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北交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均为公众公司。其破产重整涉及更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应最大限度减少因公司破产程序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8

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信披质量有差距,企业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同时主流研究机构对新三板、北交所公司的研究覆盖远不如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所以黑嘴股评更容易误导投资者。

对于涉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应重点审查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投资服务资质、提供投资建议时是否按照客观谨慎、忠实客户的原则,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未向投资者提示潜在投资风险、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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